古代刽子手在古代中国的社会地位是相当低微的。他们通常被视为从事“贱业”的人,与盗贼、娼妓等职业一样,属于社会边缘群体。由于刽子手的工作性质,即负责执行死刑,使得他们在社会上受到排斥和歧视。

在官职上,刽子手并没有一个正式的官职名称,他们通常只是由朝廷招募或雇佣的执行死刑的工人。他们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不是正式的官员,而是属于宫廷或地方***的雇佣人员。
在一些历史文献中,刽子手被称为“刽子手”、“斩首人”、“行刑人”等,这些称呼更多是描述他们的工作内容,而非正式的官名。由于古代刽子手的社会地位低下,他们的后代也不被允许从事某些职业,如医生、教书等,以避免“血光之灾”的说法。
总之,古代刽子手在社会上地位低下,没有正式的官职,只是从事死刑执行工作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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