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中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离婚方面做出了一些新的规定,以下是其中的一些主要内容:

1. **协议离婚简化程序**:修改后的婚姻法简化了协议离婚的程序,提高了效率。夫妻双方如果自愿离婚,并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达成协议的,可以申请行政登记离婚,不再需要经过调解。
2. **增加了诉讼离婚的条件**: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包括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赌博、吸毒等行为。
3. **明确财产分割原则**: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等分割。对于有特殊情况的一方,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多分或者少分。
4. **子女抚养权规定**: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判决。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如未成年人或因身体、精神等原因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双方仍需共同承担抚养责任。
5. **经济补偿制度**:离婚时,如果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原因,导致在离婚时经济状况较差,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6. **禁止家庭暴力**: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受害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这些规定体现了婚姻法对婚姻关系、家庭利益以及个人权益的保护,同时也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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