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婚姻制度,主要是在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随着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的兴起,开始逐步从封建礼教束缚中解放出来,引入了一些新的婚姻观念和法律规定。以下是民国时期婚姻制度的一些主要特点:

1. **《婚姻法》的颁布**:1915年,北洋***颁布了《民法亲属编》中的婚姻法部分,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并明确了婚姻自由的原则。
2. **婚姻自由**:民国时期,逐渐废除了包办婚姻和童养媳等封建婚姻习俗,提倡婚姻自由。人们开始有权选择自己的配偶,婚姻不再是家庭或宗族意志的体现。
3. **一夫一妻制**: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
4. **婚龄规定**:民国时期法律规定了最低婚龄,男子为20岁,女子为18岁。
5. **离婚制度**:民国时期,离婚制度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放宽,允许双方自愿离婚,但同时也规定了离婚的复杂程序和条件。
6. **婚姻登记**:民国时期开始实行婚姻登记制度,要求男女双方在结婚时到当地***办理登记手续,以确保婚姻的合法性。
7. **财产关系**:民国婚姻法对婚姻中的财产关系也有所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财产的界定。
尽管民国时期婚姻制度有了上述进步,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社会观念、经济条件等因素的影响,许多地区仍然存在封建婚姻的残余,如重男轻女、包办婚姻等现象。直到新中国成立后,婚姻制度才得到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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