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氓罪在中国历史上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称谓和定义。在1979年的中国刑法中,流氓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公共财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情节恶劣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 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
2.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
3. 携带凶器抢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4. 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5. 散布淫秽物品或者进行***活动。
然而,在1997年刑法修订后,流氓罪被取消,其相关内容被分散到其他罪名中,如寻衅滋事罪、侮辱罪、诽谤罪、故意伤害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因此,流氓罪作为一种独立的罪名,现在已经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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