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领养子女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章节中。以下是关于领养子女的一些基本法律规定:

1. **领养条件**:
- 领养人应当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领养人应当有抚养教育被领养人的能力,包括有稳定的经济来源和良好的家庭环境。
- 领养人没有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 领养人年龄应年满三十周岁。
2. **领养对象**:
- 以下儿童可以被领养:
- 未满十四周岁的孤儿。
- 未满十四周岁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
- 未满十四周岁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 **领养程序**:
- 领养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提交领养申请书。
- 民政部门应当对领养人进行审查,符合领养条件的,应当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4. **禁止性规定**:
-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
-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 公务员和军人不得收养子女。
5. **解除收养**:
- 在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送养人或者收养人(包括被收养人的父母)任何一方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申请。
- 解除收养关系后,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被领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障领养人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领养子女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如果您有更具体的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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