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讼有理"这个成语出自《左传·昭公二十五年》,意思是指通过正式的诉讼途径,能够使自己的理由得到公正的审理和认可。这里的“公讼”指的是在官府或法庭上进行的正式诉讼。

具体来说:
- **公讼**:指在官方机构,如法院、法庭等进行的正式诉讼活动。这种诉讼通常涉及法律纠纷,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争议。
- **自讼**:则是指个人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主动提起的诉讼。自讼强调的是个人主动寻求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而不是被动地等待对方提起诉讼。
所以,“公讼有理”强调的是,通过官方的诉讼程序,个人的合理诉求可以得到公正的处理和解决。这个成语也反映了古代社会对法律公正性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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