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和婚姻登记失信行为的界定如下:

一、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情形的当事人可被认定为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
1.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户口簿、出生证明等材料进行婚姻登记的;
2. 在婚姻登记过程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婚姻登记机关作出错误登记的;
3. 在婚姻登记过程中,有其他严重违反婚姻登记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婚姻登记失信行为界定
婚姻登记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户口簿、出生证明等材料进行婚姻登记的;
2.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婚姻登记机关作出错误登记的;
3. 在婚姻登记过程中,有其他严重违反婚姻登记规定的行为,如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非法提供婚姻登记证明材料等;
4. 在婚姻登记过程中,故意干扰、阻挠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5. 在婚姻登记过程中,有其他违反婚姻登记规定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对于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相关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
1. 将其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开;
2. 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火车软卧、高铁一等座等惩戒措施;
3. 对其进行信用修复,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改正失信行为;
4. 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婚姻登记证等;
5. 对其进行法律追究,如追究刑事责任等。
总之,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和婚姻登记失信行为的界定是为了维护婚姻登记秩序,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当事人,将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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