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一个重要阶段,其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是西周婚姻制度的核心原则。即婚姻必须得到双方父母的同意,并且通过媒妁(即媒人)的介绍和协调。
2. **同姓不婚**:西周时期规定,同姓之间不得通婚,因为同姓被认为有共同的祖先,通婚会破坏宗族内部的纯洁性。
3. **六礼**:西周婚姻实行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道程序是婚姻成立的法律程序,具体如下:
- 纳采:男方通过媒人向女方求婚。
- 问名:男方询问女方的名字和生辰八字。
- 纳吉:男方将女方的名字和八字请示祖先,得到同意后,通知女方。
- 纳征:男方送聘礼给女方,正式确定婚姻关系。
- 请期:男方确定婚期,并通知女方。
- 亲迎:婚期当天,男方亲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
4. **一夫一妻制**:西周时期虽然实行一夫一妻制,但贵族阶层中存在妾制,即男子可以纳妾,但正妻只有一个。
5. **婚姻的禁止条件**:西周时期还规定了婚姻的禁止条件,如***、近亲结婚等。
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体现了严格的等级观念和家族利益,同时也体现了对婚姻关系的尊重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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