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家庭暴力(家暴)首次被纳入《婚姻法》是在2001年4月28日,当时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正案,将家庭暴力明确为婚姻法中的一项禁止行为。

以下是婚姻法中关于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
1. **《婚姻法》第43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这表明家庭暴力是被明确禁止的。
2. **《婚姻法》第44条**:规定:“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予以制止。”这赋予了受害人在家庭暴力发生时请求警方介入的权利。
至于婚姻法中家暴的确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行为表现**: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以及经济控制等行为。例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强迫性行为等。
- **后果**:家庭暴力给受害者造成身体伤害或精神损害,如疼痛、恐惧、焦虑、抑郁等。
- **证据**:确定家庭暴力需要一定的证据支持,如医疗鉴定、照片、视频、证人证言、报警记录等。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一方指控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法院会根据上述行为表现、后果和证据来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如果法院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将会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制止暴力行为、保护受害人、判决离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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