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家庭暴力(家暴)首次被纳入法律是在2001年。当时,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正案,其中明确规定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修正案中,家庭暴力被定义为:“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一规定标志着家庭暴力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正式确立,为打击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依据。
在此之前,家庭暴力问题在法律上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受害者往往难以得到有效的法律救济。随着《婚姻法》的修正,家庭暴力受害者可以依法寻求法律帮助,包括但不限于调解、起诉离婚、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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