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非诉讼,是指当事人之间因行政行为发生的争议,向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这里的“官”指的是行政机关,“非诉讼”则意味着这种争议不是通过普通的民事诉讼解决的,而是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官非诉讼通常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 行政诉讼: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或变更该行政行为。
2. 行政复议诉讼: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维持、撤销或变更行政复议决定。
3. 国家赔偿诉讼:当事人认为自己在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使职权行为中受到了损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国家赔偿。
官非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 诉讼主体不同:官非诉讼的原告通常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是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
- 诉讼目的不同:官非诉讼的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
- 诉讼程序不同:官非诉讼的诉讼程序相对较为简单,但仍然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 诉讼结果不同:官非诉讼的判决结果通常涉及撤销、变更或维持行政行为,以及国家赔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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