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以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
2.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益;
3.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4.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5. 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6. 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婚前一方买的房子,如果婚后仍然是以该婚前个人财产作为还贷的来源,并且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也属于婚前个人财产,那么这部分财产一般认定为个人财产。
但如果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并且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房屋增值部分的收益,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划分时,可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实际投入的财产、劳务等因素。
所以,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是否算共同财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婚后共同还贷或共同享有房屋增值收益,则可能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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