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中国官员的品级制度主要形成于隋唐时期,后来逐渐完善并延续至清朝。四品官位于正三品至正五品之间,是一个比较中层的官职等级。以下是古代四品官的一些主要职位:

1. 判司:负责审案的官员,比如府司的判官,相当于地方法院院长。
2. 刺史:某些时期某些地方的刺史也属于四品,是地方最高行政长官。
3. 道台:地方行政官职,负责某一区域的行政管理。
4. 巡抚:在某些时期和地区,巡抚可能也担任四品,负责地方行政、军事等方面。
5. 按察使:负责监督地方官吏和监察司法。
6. 通判:在某些府县中,通判作为地方官吏,也有可能属于四品。
7. 提学佥事:掌管一省或数省的教育、科举。
8. 知府:在明朝,某些地区的知府可能是四品。
9. 通判:某些地区通判属于四品。
在品级方面,古代四品官通常有以下几个级别:
- 正四品:官员的职位高于一般四品官,通常拥有较高的职权和荣誉。
- 从四品:职位稍低,职权和荣誉相对较少。
- 品级之间还会有子品或者加官,但这部分信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具体官职中会有所不同。
需要指出的是,具体职位和品级可能会因朝代、官职的设立与变迁、以及官职权限的调整而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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