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成立分公司时,对分公司名称有一些具体的要求,以下是一些基本要求:

1. **合法性和规范性**:分公司的名称必须合法,不得与已经注册的企业名称重复,也不得侵犯他人商标权。
2. **完整名称**:分公司的名称一般应包含以下四个部分:
- 全名:须包括母公司的名称,通常为“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
- 经营范围:应简明扼要地体现分公司主营业务,如“贸易分公司”、“信息技术分公司”等。
- 注册地或行政区域:指明分公司的注册地或所在行政区域,如“XX省XX市”。
- 分支机构名称:如“第一分公司”、“第二分公司”等。
3. **不得包含特定字样**: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分公司名称中不得使用以下字样:
- 国家、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 非行政区划的名称。
- 部队名称。
- 省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 特定组织、团体名称。
- 具有特定含义的词汇。
4. **避免误解和混淆**:名称不应使用可能引起误解或混淆的字样,例如“总行”、“总厂”等。
5. **语言和书写规范**:分公司的名称应使用规范汉字,避免使用繁体字或错别字。
6. **工商注册**:在正式使用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确认名称没有被注册使用。
总之,起分公司名称时应综合考虑法律要求、业务性质、地区特色以及便于识别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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