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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生育保险政策(鄂州市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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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生育保险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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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鄂州市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包括在鄂州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职工,包括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二、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 参加生育保险满一年;

2. 在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范围内生育;

3. 符合国家和鄂州市的计划生育政策;

4. 在生育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生育保险待遇

1.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标准为职工生育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除以30天。生育津贴的支付期限为:

- 难产、多胎生育的,增加30天;

- 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增加30天;

-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或引产的,增加15天。

2. 医疗费用报销: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标准予以报销,具体报销标准如下:

- 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 生育手术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 生育检查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四、生育保险报销流程

1. 职工生育后,持相关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明、病历等)向单位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

2. 单位审核后,将申请材料报送生育保险经办机构;

3.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报销款项支付给职工或单位。

五、生育保险注意事项

1. 职工生育期间,单位应继续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2. 职工生育津贴与生育医疗费用不能重复享受;

3. 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期限为职工生育后6个月内。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鄂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的最新政策为准。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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