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的。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争议的处理。
二、争议处理原则
1. 依法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2. 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3. 尊重当事人意愿;
4. 公正、公平、公开、高效处理争议。
三、争议处理程序
1. 当事人协商解决;
2. 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处理;
3. 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受理并调查;
4. 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作出处理决定;
5.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企业名称争议的情形
1. 同一行业或者相近行业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可能引起公众混淆的;
2. 企业名称侵犯商标专用权的;
3. 企业名称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
4. 其他可能引起争议的企业名称。
五、企业名称争议处理决定
1. 企业名称登记机关认为企业名称不适宜的,可以要求企业变更名称;
2. 企业名称登记机关认为企业名称争议双方均有责任的,可以要求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
3. 企业名称登记机关认为企业名称争议一方无责任的,可以依法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六、其他
1. 当事人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企业名称争议处理;
2. 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公正、高效处理企业名称争议;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在取名时,企业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2. 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3. 体现企业特点,易于识别和记忆;
4. 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5. 不使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名称或者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名称。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其他问题,请随时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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