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是为了规范企业名称争议的解决程序,保护企业名称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二、争议主体
企业名称争议的当事人包括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人、企业名称使用人、企业名称登记机关。
三、争议类型
企业名称争议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 同一行政区划内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2. 不同行政区划内企业名称相同或近似;
3. 企业名称与驰名商标、知名商品、著名企业名称等名称相同或近似;
4. 企业名称与其他企业名称、个人姓名、地名等名称相同或近似;
5. 企业名称使用人侵犯企业名称登记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四、裁决程序
1. 当事人申请裁决。企业名称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裁决。
2. 裁决机关受理。企业名称登记机关接到裁决申请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 裁决机关调查。裁决机关对争议案件进行调查,包括收集证据、询问当事人、通知有关单位提供资料等。
4. 裁决机关裁决。裁决机关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作出裁决。
5. 裁决书送达。裁决机关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五、裁决内容
1. 裁决维持原企业名称登记;
2. 裁决变更企业名称;
3. 裁决注销企业名称;
4. 裁决其他事项。
六、执行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复议。
七、其他
1. 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2. 企业名称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3. 当事人应当遵守裁决结果,不得擅自变更企业名称。
《贵州省企业名称争议裁决办法》为贵州省企业名称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明确的程序和依据,有助于维护企业名称的合法权益,促进贵州省企业的健康发展。
「点击下面查看原网页 领取您的八字精批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