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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限制通知(关于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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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期间限制通知】

春节期间限制通知(关于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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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保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公共环境,保障春节期间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制时间

1. 本市行政区域内,自2023年春节(农历正月初一至正月十五)期间,实行烟花爆竹燃放限制。

2.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办公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重点消防单位等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区域

1. 禁止在以下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 城市建成区;

- 乡镇、村庄居民集中区;

- 旅游景区;

- 交通主干道、高速公路、桥梁、隧道、隧道口等交通要道;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区域。

2. 在限制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日上午7:00至下午18:00,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法律责任

1. 违反本通知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禁止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2. 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燃放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宣传引导

1.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知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

2. 鼓励市民通过举报热线、网络平台等渠道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敬请广大市民予以支持和配合,共同维护春节期间的良好环境,确保度过一个安全、环保、喜庆的春节。

特此通知。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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