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限制通知】

为了确保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良好的公共环境,保障春节期间的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限制时间
1. 本市行政区域内,自2023年春节(农历正月初一至正月十五)期间,实行烟花爆竹燃放限制。
2.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办公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重点消防单位等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二、限制区域
1. 禁止在以下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 城市建成区;
- 乡镇、村庄居民集中区;
- 旅游景区;
- 交通主干道、高速公路、桥梁、隧道、隧道口等交通要道;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燃放区域。
2. 在限制区域内,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为每日上午7:00至下午18:00,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法律责任
1. 违反本通知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禁止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2. 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燃放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宣传引导
1.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知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
2. 鼓励市民通过举报热线、网络平台等渠道举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敬请广大市民予以支持和配合,共同维护春节期间的良好环境,确保度过一个安全、环保、喜庆的春节。
特此通知。
[发布单位]
[发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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