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府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地方行政官员,其官职级别在明朝和清朝时通常为正四品,相当于现在的地市级干部。

知府的职责是管理一府的行政、司法、财政等事务,负责辖区内的治安、税收、水利等各项工作。一府通常包含数个至十数个县,知府是这一区域最高的行政长官。
知府的官衔在不同的朝代有不同的称呼,如汉代的郡守、唐宋时期的郡守、县令等,而到了明清时期,则以知府最为普遍。在古代中国的地方官制中,知府处于较高级别的职位,但低于巡抚、总督等更高的地方行政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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