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关于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规定如下:

1. **共同财产**:
-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工资、奖金;
- 生产、经营的收益;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夫妻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一方的婚前财产;
- 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 **共同债务**:
- **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 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 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 为购置共同财产所负的债务;
- 为支付夫妻共同生活费用所负的债务;
- 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 **夫妻个人债务**:夫妻一方因个人或非家庭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个人债务。
这些规定旨在明确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范围,以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并在离婚时合理分割财产和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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