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况可以认定为遗弃家庭成员:

1. 经常性遗弃:家庭成员间因矛盾、怨恨等原因,一方故意不履行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连续一段时间不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经济帮助,给家庭成员造成困难。
2. 故意不履行抚养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者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经济能力但故意不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和医疗等费用,致使子女无法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
3. 故意不履行赡养义务:成年子女对年迈、病弱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有赡养能力但故意不提供必要的生活和经济帮助,使父母生活陷入困境。
4. 故意不履行扶养义务:子女对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等有扶养能力但故意不提供扶养,使被扶养人生活陷入困境。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上述行为之一,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遗弃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婚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遗弃案件时,应当责令遗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是否构成遗弃家庭成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包括遗弃的时间、频率、遗弃程度以及被遗弃人的实际需要等。
「点击下面查看原网页 领取您的八字精批报告☟☟☟☟☟☟」
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