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遗弃罪是指在婚姻关系中,一方故意不履行扶养义务,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行为。在中国刑法中,婚姻遗弃罪的具体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包括丈夫、妻子、子女或其他需要扶养的家庭成员。
2. **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不履行扶养义务,且情节恶劣。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有扶养义务,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
3. **客观方面**:必须有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并且情节恶劣。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 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
- 有能力扶养而拒不扶养,导致其生活困难;
- 经人民法院判决负有扶养义务,但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扶养义务。
在婚姻中,以下情况可视为遗弃家庭成员:
1. **拒绝基本生活照顾**:一方拒绝给予另一方或家庭成员基本的生活必需品,如食物、衣物、住所等。
2. **拒绝经济支持**:一方有经济能力,但故意不提供家庭必要的生活费用,导致另一方或家庭成员生活困难。
3. **拒绝探望和交流**:有子女的一方故意拒绝与另一方交流,不履行探望子女的义务。
4. **忽视医疗需求**:一方有能力负担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但故意拒绝支付,导致家庭成员无法得到必要的治疗。
5. **逃避法律义务**:有抚养义务的一方逃避履行法院判决或调解确定的抚养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构成婚姻遗弃罪还需要满足“情节恶劣”的条件,如遗弃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对被遗弃者造成严重伤害等。只有当上述要件全部满足时,才能认定构成婚姻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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