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1973年和1986年都是实施一夫一妻制的时期,因此这两个时间点的婚姻都是符合中国当时的法律规定的。

1973年时,中国尚未出台《婚姻法》,但当时的《婚姻登记办法》对婚姻的成立有一定的规定。而1986年,中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对婚姻的成立、效力、解除等方面都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婚姻法》,以下是中国法律规定的婚姻成立条件:
1. 双方自愿:婚姻必须建立在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
2. 年满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 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
4. 非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在1973年和1986年的婚姻,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是合法有效的婚姻。如果当时存在违反上述条件的婚姻,可能会面临法律上的风险。
总之,1973年和1986年的婚姻都是合法的,只要当时符合中国的婚姻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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