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婚姻登记机关本身没有权力撤销无效婚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如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到法定婚龄等。

以下是一些婚姻登记条例中规定的婚姻登记中的违法行为:
1. **重婚**:一个人在没有解除前一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
3. **未达到法定婚龄**:男女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男性不得早于22岁,女性不得早于20岁结婚。
4. **故意隐瞒疾病**:一方在结婚登记时,故意隐瞒自己患有不能结婚的疾病,另一方不知道这一事实,构成违法行为。
5. **伪造、骗取结婚证**:使用伪造的证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骗取结婚证。
6. **违反一夫一妻制**:虽然《民法典》规定了一夫一妻制,但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在婚姻登记之前已经结婚,那么这个婚姻可能被视为无效。
对于无效婚姻,通常是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撤销决定的。婚姻登记机关在发现违法婚姻登记行为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因此,婚姻登记机关没有直接撤销无效婚姻的权力,而是通过法律途径,即向法院申请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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