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既属于民事行为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首先,从民事行为的角度看,婚姻登记是男女双方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自愿建立婚姻关系的行为。这种民事行为体现了民事主体的权利和自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婚姻家庭的相关规定。
其次,从具体行政行为的角度来看,婚姻登记是行政机关依法对民事法律行为进行审核和确认的过程,是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对社会关系进行管理和服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民政部门是婚姻登记机关,负责婚姻登记的管理和实施。
因此,婚姻登记同时具备民事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双重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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