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这种婚姻自始无效,即婚姻自登记之日起就不存在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可以构成无效婚姻:

1. **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的,即构成重婚。这种情况下,前一婚姻是有效的,而后一婚姻则是无效的。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这种婚姻是无效的。直系血亲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等;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3. **未达到法定婚龄**:根据《民法典》规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结婚。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姻,在法定年龄达到后,当事人可申请补办结婚登记,但在此之前,婚姻是无效的。
4. **受胁迫结婚**: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因受到对方的胁迫而结婚的,这种婚姻是可撤销的,而不是无效的。如果当事人不提出撤销,婚姻仍然有效。
5. **隐瞒重大疾病**:一方在结婚登记前隐瞒自己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另一方可以请求撤销婚姻。
需要注意的是,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是不同的概念。无效婚姻自始无效,而可撤销婚姻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有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后,婚姻才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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