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是婚姻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分别指代不同的情况和结果。

### 婚姻无效
**概念**:婚姻无效是指婚姻自始不存在,即婚姻关系从法律上不被认可,如同未曾发生过。
**原因**:
1. **未达到法定年龄**:男女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结婚。
2. **近亲结婚**:双方属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 **一方或双方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患有精神疾病,在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结婚。
4. **重婚**:一方已婚又与他人结婚。
**特点**:
- 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
- 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即从法律上不承认其存在。
### 婚姻撤销
**概念**:婚姻撤销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因某些法定原因,被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可以由一方或双方请求撤销,使其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原因**:
1. **胁迫结婚**:一方或双方因受胁迫而结婚。
2. **欺诈结婚**:一方在结婚时隐瞒了重大疾病等事实。
**特点**:
- 撤销婚姻在撤销前有效,只有在撤销后婚姻关系才被视为自始无效。
- 婚姻撤销有一定的期限限制,通常为一年内。
### 区别
1. **法律效力**:婚姻无效自始无效,婚姻撤销在撤销前有效。
2. **原因**:婚姻无效的原因主要是违反法律规定,如年龄、亲属关系等;婚姻撤销的原因主要是因欺诈、胁迫等。
3. **期限**:婚姻无效没有期限限制;婚姻撤销有一定的期限限制。
4. **请求权**:婚姻无效的请求权由当事人自己提出;婚姻撤销的请求权由受欺诈、胁迫的一方或双方提出。
总之,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都是法律对婚姻关系进行调整的方式,但两者在适用条件、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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