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是两个法律概念,它们在中国《民法典》中都有规定,但两者的性质和适用条件有所不同。

### 婚姻无效
**定义**:婚姻无效是指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婚姻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
**原因**:
- 未达到法定年龄(如未满法定结婚年龄)
-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 有禁婚疾病的,未治愈的
- 重婚(一个男子或一个女子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
**特点**:
- 无效婚姻不受法律保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 当事人可不经诉讼,由有关部门宣布婚姻无效。
### 婚姻撤销
**定义**:婚姻撤销是指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婚姻关系在一定期限内可以撤销。
**原因**:
- 一方被胁迫结婚
- 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欺骗结婚
**特点**:
- 撤销婚姻需经过法院判决,且撤销期限有限(胁迫结婚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欺骗结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欺诈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如果在撤销期限内提出撤销请求,且法院判决撤销,则婚姻自始无效。
- 如果在撤销期限内未提出撤销请求,或者超过撤销期限,则婚姻继续有效。
### 区别
1. **效力**:婚姻无效是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婚姻撤销需要经过法定程序,撤销前是有效的。
2. **原因**:婚姻无效的原因较多,包括法定条件不具备等;婚姻撤销的原因主要是受到胁迫或欺骗。
3. **程序**:婚姻无效无需诉讼,由有关部门宣布;婚姻撤销需通过法院判决。
4. **期限**:婚姻无效不存在期限限制;婚姻撤销存在撤销期限。
总之,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都是针对不合法或不正当婚姻关系的处理方式,但它们在适用条件和程序上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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