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是婚姻法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分别指代婚姻关系成立时存在某些特定瑕疵,导致婚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不同情形。

### 婚姻无效
**概念**:婚姻无效是指婚姻在成立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关系自始至终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下情况下的婚姻无效:
1. **重婚**:一方已婚又与他人结婚。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
3. **未到法定婚龄**:未满法定结婚年龄的男女结婚。
**关系**:婚姻无效是婚姻自始不成立的一种情况,不需要通过任何程序就可以确定婚姻关系不存在。
### 婚姻撤销
**概念**:婚姻撤销是指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由于存在法定原因,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申请,由法院判决宣告婚姻关系自始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以下情况下的婚姻可以撤销:
1. **胁迫结婚**:一方的婚姻自由受到了非法限制或受到威胁而结婚。
2. **隐瞒重大疾病**:一方在结婚时隐瞒了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
**关系**:婚姻撤销是针对已经成立的婚姻关系而言的,需要在一定期限内(通常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申请。如果撤销申请得到法院支持,婚姻关系自始无效。
总结来说,婚姻无效是婚姻自始就不成立,而婚姻撤销是已经成立的婚姻因特定原因可以被宣告无效。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婚姻是否已经成立,以及撤销需要特定的程序和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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