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律中,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下面分别解释它们的事由,以及两者之间的区别。

### 婚姻无效的事由:
1. **重婚**:一方已婚又与他人结婚。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 **未达到法定婚龄**:男性需满22岁,女性需满20岁。
4.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通常指无法生育或患有严重传染病的。
婚姻无效是自始无效,即从婚姻成立时起就不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
### 婚姻可撤销的事由:
1. **受胁迫结婚**:一方在受到对方的威胁或恐吓下结婚。
2. **被欺骗结婚**:一方在受到对方的欺诈下结婚,例如隐瞒了重要信息。
婚姻可撤销是相对无效,即婚姻关系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但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 婚姻无效与婚姻撤销的区别:
1. **效力不同**:婚姻无效是自始无效,而婚姻可撤销是相对无效。
2. **撤销主体不同**:婚姻无效的撤销主体是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而婚姻可撤销的撤销主体是当事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3. **撤销时间不同**:婚姻无效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出,而婚姻可撤销通常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有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至一年半。
4. **法律后果不同**:婚姻无效的后果是直接解除婚姻关系,而婚姻可撤销的后果是撤销婚姻关系,恢复到结婚前的状态。
总之,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都是针对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但它们在事由、效力、撤销主体和时间等方面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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