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氓罪最初是新中国成立后不久在1951年5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中设立的罪名。后来,在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流氓罪被保留。

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对法律的认识深化,流氓罪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定义模糊、适用范围过广等问题。因此,在1997年刑法修订时,流氓罪被废除,并分别被以下罪名取代:
1.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涉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的行为。
2. 帮助组织逃亡罪:涉及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
3. 非法拘禁罪:涉及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4. 非法搜查罪:涉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
5. 故意伤害罪:涉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6. 非法侵入住宅罪:涉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7. 侮辱罪:涉及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侵犯他人名誉的行为。
8. 聚众斗殴罪:涉及聚众斗殴的行为。
这些罪名更具体、明确地针对流氓罪所涉及的行为,从而更好地维护了社会的法制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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