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氓罪最初是在中国1980年代初期被确立的。该罪名是在198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首次出现的。当时,由于社会风气和治安状况的影响,立法者认为有必要对那些严重影响社会秩序、侵犯他人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流氓罪主要是针对那些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扰乱公共秩序、破坏公共财物、伤害他人身体健康、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流氓罪的设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但由于在实践中存在一些争议,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修订,将流氓罪的相关内容修改为“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以此来更准确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更加严格地打击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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