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村宅基地建房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审批、使用、流转、保护及监督管理。
二、宅基地申请
(一)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本村户籍,且未在城镇购买住房或者已在本村分配住房;
2. 无宅基地或者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足;
3.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无违法犯罪记录;
4.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有宅基地指标。
(二)申请宅基地的程序:
1. 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 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公示;
3. 村民委员会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报送乡(镇)人民***审核;
4. 乡(镇)人民***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县级人民***审批;
5. 县级人民***对申请人的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
三、宅基地使用
(一)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合法使用。
(二)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继承、赠与,但不得买卖。
(三)村民因继承、分家等原因需要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申请人具备本村户籍;
2. 申请人无宅基地或者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足;
3. 申请人同意转让;
4. 转让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四、宅基地保护
(一)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履行宅基地的保护义务,不得擅自改变宅基地的用途。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宅基地,不得浪费资源。
(三)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保持宅基地的整洁、卫生,不得乱堆乱放。
五、监督管理
(一)乡(镇)人民***负责宅基地的审批、使用、流转、保护和监督管理。
(二)县级人民***负责宅基地的审批、使用、流转、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宅基地使用权人应当自觉接受乡(镇)人民***和县级人民***的监督管理。
(四)村民对宅基地的审批、使用、流转、保护和监督管理活动有权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有权向乡(镇)人民***和县级人民***举报。
六、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由乡(镇)人民***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买卖宅基地的,由县级人民***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其他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未规定的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当地***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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