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一些企业为了规避法律法规,降低用工成本,往往采取了一些不正当的手段。其中,最常见的就是以“终身不离职承诺书”等形式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然而,这种做法往往因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而无效。以下将结合一个具体案例,探讨终身不离职承诺书无效的原因。

案例背景:
某公司为了吸引和留住人才,与入职的员工签订了“终身不离职承诺书”。该承诺书约定,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不得离职,如有违反,需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员工在签订协议后,由于个人原因,决定离职。公司以其违反了“终身不离职承诺书”为由,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
案例分析:
1. 违反平等自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本案中,公司要求员工签订“终身不离职承诺书”,明显违反了平等自愿原则。员工在签订协议时,可能受到公司压力,缺乏真实意愿。
2. 违反协商一致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本案中,公司单方面要求员工签订“终身不离职承诺书”,未与员工协商一致,违反了协商一致原则。
3. 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公司要求员工签订“终身不离职承诺书”,限制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规定。
结论:
综上所述,本案中公司要求员工签订的“终身不离职承诺书”因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和法律规定,属于无效合同。员工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离职,无需支付违约金。此案例提醒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应遵循法律法规,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违法行为导致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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