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与婚姻可撤销是婚姻法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既有联系也有区别。

### 联系:
1. **目的相同**: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婚姻关系的合法性。
2. **法律依据相同**:两者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3. **法律后果相同**:无论是婚姻无效还是婚姻可撤销,最终都会导致婚姻关系的解除。
### 区别:
1. **原因不同**:
- **婚姻无效**:通常是因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未达到法定婚龄、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等。
- **婚姻可撤销**:通常是因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导致一方在婚姻登记时意思表示不真实。
2. **程序不同**:
- **婚姻无效**:通常由人民法院判决,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
- **婚姻可撤销**: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由相关机关审查后作出决定。
3. **时效不同**:
- **婚姻无效**:通常没有时效限制,一旦发现婚姻无效,可以随时申请。
- **婚姻可撤销**:根据《婚姻法》规定,受欺诈、胁迫的一方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
4. **法律后果不同**:
- **婚姻无效**:自始无效,即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
- **婚姻可撤销**:婚姻关系自撤销之日起无效,即婚姻关系在撤销前是有效的。
总结来说,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都是针对婚姻关系合法性问题的法律制度,但它们在原因、程序、时效和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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