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氓罪是中国刑法中曾经存在的一个罪名,它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流氓罪最早是在1951年5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流氓分子的暂行条例》中确立的。

流氓罪主要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情节恶劣的行为。这个罪名在历史上被用来打击各种社会不良现象,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完善,流氓罪逐渐被认为过于宽泛,容易造成滥用。
流氓罪在1997年刑法修订中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将流氓行为纳入到其他相关的罪名中,如寻衅滋事罪等。因此,流氓罪已经不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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