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婚姻法中,“遗弃家庭成员”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履行法定抚养、赡养、扶养义务,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从而对家庭成员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行为。

以下是具体解释:
1. **抚养义务**:通常指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如果一方在子女需要抚养期间,故意不履行抚养责任,比如不支付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等,长期不关心子女的身心发展,就可能构成遗弃。
2. **赡养义务**:这主要指成年子女对年老体弱的父母的赡养责任。如果成年子女在有能力承担赡养责任的情况下,不履行赡养义务,对父母的日常生活、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也可能被视为遗弃。
3. **扶养义务**:这里通常是指配偶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如果一方对另一方长期不予经济支持、不履行同居义务、不尽夫妻间相互帮助的责任,也可能构成遗弃。
新婚姻法在继承原有的相关法律条文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对遗弃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形可能被认定为遗弃家庭成员:
- 经常性的拒绝提供家庭最低生活保障;
- 对年迈、病重或生活不能自理的成员故意不予照顾;
- 有能力提供医疗救治,而不给予救治;
- 逃避对家庭成员的法定义务,造成其生活、学习、健康严重损害的行为。
对于构成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律保护。如果法院认定构成遗弃,可能会判决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根据情况给予刑罚。这有助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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