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属于民法范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总称,而婚姻家庭继承法是专门针对婚姻、家庭关系以及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婚姻家庭继承法之所以被归类为民法,主要有以下原因:
1. **调整对象相同**:婚姻家庭继承法调整的对象是婚姻关系、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遗产继承关系,这些都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2. **调整方式相似**:民法主要通过契约自由、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等原则来调整法律关系,婚姻家庭继承法同样遵循这些原则。
3. **法律体系定位**:在法律体系中,婚姻家庭继承法被定位为民法的一部分,与合同法、物权法等民法分支并列。
至于“为什么没有效力”,这可能是指某些情况下婚姻家庭继承法的规定可能不会产生法律效力。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婚姻家庭继承法规定没有效力的原因:
1. **违反法律法规**:如果法律规定的内容与宪法、其他法律相抵触,则该规定可能无效。
2. **违反社会公德**:某些婚姻家庭继承法的规定可能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德,因此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3. **违反法律规定程序**: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如果程序不合法,相关的法律规定可能无效。
4. **存在特殊情况**:在特定情况下,比如法律适用时间错误、法律适用主体不符合条件等,可能导致法律规定没有效力。
总之,婚姻家庭继承法是民法的一部分,其效力受到法律规定、程序合法性以及与社会公德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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