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以下是一些主要的司法解释及其相关案例:

1.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 **案例**:张某与李某结婚后,李某因为家庭原因,长期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张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 **司法解释**: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 **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 **案例**:王某与李某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李某放弃共同财产的分割权。离婚后,李某发现王某隐瞒了部分共同财产,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 **司法解释**: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 **关于继承法司法解释一**
- **案例**:张某去世,留有遗产。张某的子女中,大女儿和小女儿均主张继承,但小女儿提出,张某生前曾口头表示将遗产留给小女儿,大女儿对此不予认可。
- **司法解释**: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遗产继承应当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依照法定继承办理:(一)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二)被继承人立有遗赠扶养协议的;(三)被继承人立有赠与扶养协议的。
-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某生前有口头表示,但未立遗嘱,因此仍应依照法定继承办理。
这些司法解释为婚姻家庭继承法的实施提供了具体指导,有助于解决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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