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空气质量,减少噪音污染,确保春节期间全市环境安全、和谐、安宁,经市***研究决定,现将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和时间
1. 禁止燃放区域:全市行政区域内,包括城区、县城、乡镇及农村地区。
2. 禁止燃放时间:2021年春节期间,即2021年2月11日至2月17日。
二、禁止燃放品种
1. 烟花爆竹:包括烟花、鞭炮、礼花弹、烟雾弹、喷花、旋转烟花、升空烟花、火箭烟花、吐珠烟花、摔炮、砸炮、摩擦炮、药柱、黑火药、烟花药、引火线等。
2.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环境卫生的物品。
三、法律责任
1. 违反本公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2. 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倡议
广大市民应自觉遵守本公告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共同维护城市环境,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特此公告。
临沂市人民***
2021年1月
请注意,以上公告内容为示例性质,具体规定可能因实际情况有所调整。请在实际操作前,以当地***发布的正式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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