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与撤销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它们在婚姻法律关系中有着不同的含义和适用条件:

1. **婚姻无效**:
- **定义**:婚姻无效是指某些婚姻自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即婚姻关系从法律上从未存在过。
- **原因**:通常包括法定禁止结婚的情形,如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未达到法定婚龄、重婚等。
- **法律后果**:婚姻无效的,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当事人可以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 **时效**:对于婚姻无效的请求,通常没有时效限制。
2. **婚姻撤销**:
- **定义**:婚姻撤销是指因受胁迫或被欺诈等法定原因,导致婚姻关系成立时存在瑕疵,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撤销婚姻。
- **原因**:通常包括受胁迫结婚、被欺诈结婚等。
- **法律后果**:婚姻被撤销后,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与婚姻无效相比,撤销婚姻的程序更为严格。
- **时效**:对于婚姻撤销的请求,通常有一定的时效限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受胁迫结婚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
总结来说,婚姻无效是婚姻自始就不存在,而婚姻撤销是婚姻成立时存在瑕疵,可以通过法定程序撤销。两者在原因、法律后果和时效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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