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抚,是中国古代官职的一种,主要负责监察地方行政,是朝廷派遣到地方的高级官员。在明清两代,巡抚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 监察地方官员:巡抚要对地方上的知府、县令等官员进行监督,确保他们执行中央***的政策和法规。
2. 处理地方政务: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政务,如财政、民政、司法等事务。
3. 维持治安:负责维护本辖区内的社会治安,处理重大案件。
4. 灾害赈济:在发生自然灾害或社会动乱时,巡抚负责赈灾、平定动乱等事宜。
巡抚通常被派遣到各省、特别行政区或边疆地区,具有一定的权力和威望。巡抚下设按察使、布政使等辅助官员,共同协助巡抚处理地方政务。需要注意的是,巡抚这个职位并非从秦始皇统一六国以来就一直存在,而是从明代中期开始设立的,直至清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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