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等证件或者证明材料,骗取婚姻登记的。
2. 使用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的。
3. 携带虚假证件或证明材料隐瞒真实身份,与配偶或者第三者结婚的。
4. 在婚姻登记中弄虚作假,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婚姻登记的。
5. 在离婚登记中,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虚假陈述、伪造债务等行为,骗取离婚登记的。
6. 涉嫌重婚的,或者有重婚嫌疑的,未经调查核实而予以婚姻登记的。
7. 涉嫌骗婚、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经调查核实而予以婚姻登记的。
8. 故意泄露婚姻登记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的。
9. 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10. 其他严重违反婚姻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
对于上述严重失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证件、撤销婚姻登记等。同时,对于严重失信行为,有关部门还会纳入失信名单,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相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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