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古代,判官是一个相对较低级的官职,主要负责审理案件、判决犯人的官位。这个职位在不同的朝代和地方有不同的具体职责和权力。

在唐朝时期,判官是州县一级的地方行政官员,通常由县令或州牧任命,协助处理地方政务,尤其是司法审判方面的事务。判官在地方司法系统中扮演着重要角色,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包括民事和刑事案件。
到了宋朝,判官的职责更加明确,主要负责审判案件,有时也参与地方行政事务。在宋朝,判官通常由朝廷直接任命,具有一定的独立审判权。
总的来说,判官是一个负责司法审判的官职,在不同朝代和地方,其具体职责和权力有所差异,但核心职责都是审理案件,维护地方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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