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府是中国古代的地方行政官员,主要负责一个府的行政管理和司法审判。知府的职责包括:

1. 管理地方行政事务,如户籍、税收、治安等。
2. 负责地方财政收支。
3. 参与地方军事事务,如征兵、防御等。
4. 执行中央***的命令和政策。
5. 处理地方上的诉讼案件。
知府相当于现在的地级市市长或市委书记,是地方的高级官员。
在清朝,知府的品级为从四品至正五品,具体品级取决于所管辖府的级别和重要性。例如,直隶省的知府为正四品,而一般府的知府则为从四品至正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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