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家暴)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正式规定,是在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正案中首次纳入的。具体来说,这次修正案将家庭暴力定义为夫妻间一方对另一方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

修正后的《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者,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这标志着家庭暴力问题开始受到法律的重视,也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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