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夫妻一方无生育能力并不是法定的离婚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的法定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虽然无生育能力可能对夫妻关系产生一定影响,但这并不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
然而,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婚姻状况、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因素。如果夫妻一方因无生育能力而提出离婚,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1.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已经明确了解对方的生育情况,且婚后长期无法达成生育共识,法院可能会支持离婚。
2. 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后长期共同生活,且感情基础较好,只是因为生育问题产生矛盾,法院可能会调解和好,不支持离婚。
3. 如果一方以无生育能力为由提出离婚,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法院可能会驳回离婚请求。
总之,法院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会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愿,同时也会考虑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和子女的利益。因此,无生育能力本身并不是决定离婚是否被支持的直接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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